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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6]5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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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国资委
  2016年9月8日
  辽宁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与国家签订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订《辽宁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
  第二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80%,梯级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20%。
  第三条 各市和各省属国有企业要在每年3月15日前,按照已备案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提出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各企业申报的奖补资金汇总审核,并经《目标责任书》会签部门会审后,由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
  第二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照《目标责任书》上报人数等比例分配。
  第六条 国家基础奖补资金下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省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因素权重如下:
  (一)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占50%。
  (二)需安置的职工人数,权重占30%。
  (三)困难程度,权重占20%。
  地方企业专项奖补资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分配。
  第八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要在省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拨付至省属国有企业,统筹用于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非国有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拨付至相应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第十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第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清算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省属国有企业要将上一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企业要同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目标责任书》签字部门要及时对化解过剩产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如未完成指标,要扣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组织准备相关材料,接受国家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公布的核查结果于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梯级奖补资金下拨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至省属国有企业和相应市财政,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专项奖补资金严禁违规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各类费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九条 各市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条 各市、各省属国有企业要及时收集整理中央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要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资金发放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
  如国家在资金清算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扣减我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已拨付各市财政的资金,省财政厅相应扣减有关市补助资金,各市政府组织扣回已拨付企业的资金;已拨付省属国有企业的资金,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追回已拨付企业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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