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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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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普通高中学费政策,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缓解普通高中学校办学经费困难,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决定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一)将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为四档,即: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农村(指县、县级市、郊区,下同)每生每学年1200元;一般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200元,农村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浮。
  (三)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2015年秋季入学学生学费按新标准执行,2015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标准执行。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费用的,学校应严格按相关规定退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规定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普通高中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管制度,严格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收支等有关情况。加大对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违规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三、加大财政投入
  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普通高中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预算安排时要足额安排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教育经费,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平稳运行。
  四、落实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严格落实好国家助学金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率先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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