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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4-20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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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放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学历教育收费监管,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保护学生切身利益,更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根据2015年《辽宁省定价目录》,放开除中小学之外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运营和维护成本自主确定。
  二、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相关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遵守学历教育收费调整原则和秩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转)学退费仍按辽价发[2011]53号和 [2007]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相关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监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正确引导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物价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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