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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7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12
实施时间: 2016-9-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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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村经济委员会、统计局:
  为落实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发放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定补贴基础数据。市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经核实的2015年所属县(市、区)的大豆种植面积;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包括种植户情况、种植面积等)。补贴资金发放后,要组织村、组进行公示。
  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农业部门提供的大豆种植面积,及时完成补贴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2014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由市负责统筹调剂并与2015年度补贴资金一并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通过“一卡通”方式,按时足额对农户发放补贴资金。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价格、财政、农业、统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目标价格政策和补贴办法,耐心解答种植户提出的相关问题,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统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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