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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12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19
实施时间: 2016-12-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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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各地要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各级价格部门要集中开展食盐价格专项监测,特别要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的零售市场价格监测。大连市、鞍山市以及大石桥市、彰武县要适当增设监测点,充实采价员。在食盐价格放开前后,要健立应急值班、专项报告、预警响应等应急监测机制,全程监控食盐价格及市场供求情况。遇有食盐价格、供求等异动情况及时上报。
  四、加强食盐价格监管。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的优势,加强食盐市场的网格化巡查工作,加大巡查的频次、力度,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有关食盐价格的举报投诉。要对食盐生产企业、重要的食盐批发企业和规模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五、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主动解读改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稳定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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