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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法[2014]17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6
实施时间: 2014-6-1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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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14年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查范围、内容及最低样本量的分配
  2014年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和调查内容统一按照黑财税〔2014〕13号文件要求执行。调查表、软件、参数(纸制报表和光盘),  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后另行下发。
  根据黑财税〔2014〕13号文件要求,我市调查最低样本总量调整为900户。为保持调查数据的稳定性,除高新区和经开区外,我市2014年分配各区、县(市)税源调查最低样本量与上年一致。(见附件1)
  二、样本企业(单位)的选取原则
  按照黑财税〔2014〕13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应按分层抽样的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本辖区内的样本企业:
  (一)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地经济和行业特点的纳税大户(法人企业)作为样本企业。为保证样本企业的代表性,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与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密切沟通,做好样本企业的筛选工作。
  (二)为了保持连续性和可比性,原则上参加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企业应纳入本次调查范围,但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核定征收”,或者登记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三)截至2013年底,我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共计391户,名单见附件2,下同)必须全部选为样本企业。
  (四)本地所有上市公司(共计23户)、2013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共计3户)、以及2013年必须调查的其他企业(共计41户),必须全部选为样本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税源调查由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国税、地税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各区、县(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样本企业的选取、调查表(包括纸制报表和光盘)的发放及回收工作,并保证样本企业的代表性;财政部门负责调查表的印制、软件及参数(光盘)的安装、调查指标口径的咨询、调查数据的录入及审核工作,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市)税源调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
  (三)保证质量,按时上报。各区、县(市)财政局于2014年7月上旬前完成税源调查布置、软件培训、样本企业的选样及调查表发放工作;8月8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并将分户数据库传送到市财政局(内网:fgszzmy@hrb.hl.mof;外网:zhangmaoyi@)。同时,认真准备全市汇审相关工作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未通过审核事宜说明等书面材料,全市布置会议及汇审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区、县(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
  2.2014年全市企业所得税必须调查企业名单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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