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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社[2015]44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27
实施时间: 2015-11-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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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为贯彻《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5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有效使用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制定本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27日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实施细则
  一、扶持人员范围
  2015年以来在哈尔滨市创业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二、资金构成及管理使用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是指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每年下达给哈尔滨市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在拨付前对资金的各项申请支出进行评审。市人社局负责各种补贴、补助及奖励等经办事宜,收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办理要件,并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三、申请补贴办理
  (一)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标准
  ⑴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按照省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对于其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⑵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3000元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以上二项不重复申领。
  2.申请条件
  ⑴在我市辖区、县(市)创业,有独立的创业项目,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担任创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大学生;
  ⑵企业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
  ⑵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
  ⑴高校在校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的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高校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⑵毕业五年内的离校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由本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市)的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大学生优秀及重点创业项目资助
  1.资助标准
  对携带项目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2.申请条件
  ⑴创业项目需符合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⑵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⑶企业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优秀及重点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纳税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带动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创业项目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⑹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
  ⑴高校在校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的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高校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⑵毕业五年内的离校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由本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市)的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
  1.补贴标准
  对于经认定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费用总额的5%。
  2.申请条件
  ⑴经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
  ⑵年度创业培训离校5年内未就业大学生达到100人以上;
  ⑶培训机构购置的设备及软件等均用于大学生创业培训教学中。
  3、办理要件
  ⑴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申请表;
  ⑵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年度培训学员的名册、考勤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
  ⑷设备购置、软件及相关费用的原始发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设备、软件等在培训中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说明;
  ⑸培训机构的银行账号、户名。
  4.办理流程
  ⑴由培训机构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人社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⑵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补贴标准
  按照孵化基地内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的总面积,每月给予5元/平方米的补贴,用于场租、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2.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类型,并经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写字楼型。写字楼型创业基地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大学生商户20家以上,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IT、动漫、代理、经销、广告策划等创业项目。
  园区型。园区型创业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入驻大学生企业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创业规模,园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业项目。
  门面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门面型创业基地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组成,总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大学生创业人员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市场型。市场型创业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大学生商户50户以上,地里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且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基地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⑵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拟申报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⑷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⑸大学生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
  ⑹孵化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的面积证明和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支付赁证;
  ⑺孵化基地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入驻协议;
  ⑻孵化基地的银行账号、户名;
  ⑼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⑵、⑶、⑷、⑸、⑹、⑺、⑻项须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办理流程
  ⑴由孵化基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人社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⑵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认定,经评审及现场认定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于创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
  2.申请条件
  ⑴在市内创业,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担任创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大学生;
  ⑵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人员为10人及以上的,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⑵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带动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
  ⑴高校在校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的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高校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⑵毕业五年内的离校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由本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市)的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库征集费
  1.奖励标准
  对于经评审符合入库条件被纳入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元的项目征集费;
  2.申请条件
  ⑴创业项目需符合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具备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适合大学生创业群体等特点;
  ⑵申请人所提供的创业项目与创业项目库内的其它创业项目不重复;
  ⑶申请人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代理权。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库申请表;
  ⑵创业项目计划书等项目证明材料;
  ⑶申请人的毕业证或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创业项目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⑹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
  由项目负责人向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申请,由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将项目纳入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⑴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市场运作或完成中试的,设立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
  ⑵处于创意或研发阶段的,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组织奖20名,奖金分别为1.5万元、1万元、8000元和5000元。
  2.奖励条件
  参加哈尔滨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得相应的奖项。
  3.参赛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参赛者需根据哈尔滨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奖励流程
  参赛者根据哈尔滨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要求报名参加比赛,按照比赛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比赛,并最终获得奖项,根据奖项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八)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
  1.补贴标准
  被聘为创业指导专家的,每次开展创业指导及讲座分别给予每人300元、1000元补贴。
  2.申请条件
  经人社等部门聘任,并颁发聘书的创业指导专家。
  3.办理要件
  ⑴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申请表
  ⑵创业指导专家的身份证、人社部门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开展创业指导讲座的活动方案;
  ⑷开展创业指导讲座取得的效果佐证材料;
  ⑸创业指导专家的个人银行账号。
  4.办理流程
  ⑴创业指导活动组织者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活动方案,明确参与活动的专家人数及讲座内容、时间、地点、场次、规模等情况,由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进行初审并备案;
  ⑵创业指导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向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上报证明活动效果的相关材料,由市就业创业指导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补贴标准,评审合格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
  (九)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经费
  按照不超过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拨付给我市总额的15%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创业指导专家团队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支出。申请补贴支持的单位应在事前提报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经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事后向当地就业部门或就业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财政评审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各经办部门服务窗口要开展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公开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服务窗口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二)种子资金扶持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度终了,要向受理补贴申请的当地经办部门指定的服务窗口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由于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或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共同审查同意后执行;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评审委员会批准。上述资料由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归档备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种子资金。对违规使用种子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评审委员会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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