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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行[2015]13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5-6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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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单位须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经费预算额度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单位应编制年度外宾接待支出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负责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及资金来源,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根据互惠对等的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接待费用区分为全部承担、部分承担和外宾自理。
  由中央或省邀请来我市的外宾团组,按中央或省明确划分的接待费用承担。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费用,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 各单位接待外宾,应制定接待方案,细化支出预算,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九条 外宾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邀请函、接待方案和费用预算及接待清单。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到我市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宾馆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外宾住宿价格标准。按照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外宾接待定点饭店及宿费价格。
  第十二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接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55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0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
  第十三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宾馆或政府定点接待宾馆,不得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提倡采取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市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控制在360元以内;副市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控制在260元以内。冷餐、酒会、茶会,每人每次控制在150元、100元、60元以内。
  (三)我市邀请的外宾可安排2次宴请。中央或省邀请的外宾已安排1次宴请的,来我市时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宴请。
  第十四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车或大巴车。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用车应以政府礼宾车队车辆为主。确需租用车辆的,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我市所辖县(市)访问时,如不适合汽车出行,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提供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1人可随主宾乘坐相应席位。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为正市级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为副市级、正局级或受礼方为厅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到访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外宾在我市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我方陪同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九条 外宾赴我市区、县(市)访问期间,我方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主要陪同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实行谁邀请、谁接待、谁承担。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单位承担;区、县(市)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区、县(市)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确需到区、县(市)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接待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行为的;
  (四)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五)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国际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外侨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外事出国和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财行〔20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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