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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0
实施时间: 2015-11-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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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努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备条件和优质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通过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和健全创业服务,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市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体系、培训体系和孵化体系,不断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持续扩大、提高和提升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层次,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和大学生勇于创业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优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 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有创新创业需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生,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负责)
  3.拓宽大学生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切实用好国家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市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4.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额度按有关政策办理。(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鼓励大学生返乡创新创业。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6.加大各级政府向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服务项目的力度。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含100公里),100至200公里(含200公里)加4分,200至300公里(含300公里)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由市财政局负责)
  7.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经认定,可利用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1.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2.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3年内,建设市级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300个,并对入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大学生按照市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见习补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鼓励培训机构对离校未就业及登记失业大学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中,对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20%。对经认定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费用总额的5%。(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针对大学生创业群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基地。按照孵化基地内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的总面积,每月给予5元/平方米的补贴,用于场租、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创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
  (四)加强创业项目建设
  1.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补贴。凡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按照省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对其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对优秀和重点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对携带项目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经济增长点的优秀和重点科技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经费资助。(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选取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进入项目库。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对经评审符合入库条件被纳入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负责人1000元的项目征集费;项目库内的创业项目可通过创业项目展示厅、网上项目展示平台、微信公众推荐平台、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免费向大学生推荐。(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五)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与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活动
  1.每年举办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大赛,搭建人才、项目与资本对接交流平台。对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市场运作或完成中试的,设立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处于创意或研发阶段的,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组织奖20名,奖金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每年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10名,每名给予2万元奖励。组织创业典型参加全省创业师资培训,纳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并将其创业项目纳入项目库作重点推荐,利用各类媒体对其创业事迹予以重点宣传。(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大力扶持网络创业
  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大学生网络创业者,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大学生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强化公共创业服务
  1.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基础上,将创业者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纳入服务范围。(由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负责)
  2.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聘任专家学者、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作为创业指导专家。被聘为创业指导专家的,每次开展创业指导及讲座分别给予每人300元、1000元补贴。(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负责)
  3.将《就业创业证》委托给高校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有需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领取。(由市人社局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5年10月1日前)。对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进行摸底统计,调研大学生创业群体,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出台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工作(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出台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事项和责任分工,明晰流程、各事项办理部门及时限,加大创业政策落实力度。
  (三)督促检查工作(2016年1月1日起)。从2016年1月起,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汇总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不断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哈尔滨市创业创新网”,为创新创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哈尔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微信公众平台,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每年创新创业宣传工作及有关活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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