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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10
实施时间: 2015-9-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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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关于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工作总体目标
  规范和发展中介服务市场,要以优化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正信用、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为目标,按照“打破垄断、充分竞争、规范监管、扶持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部门监管责任不清、中介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晰、部门垄断、效率低、收费乱、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为推动哈尔滨科学发展新跨越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
  二、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一)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或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对同一中介服务行业,一般应有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特殊行业至少应有3家以上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进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服务机构,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壮大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实力。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经营、加快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法人类中介服务机构与隶属行政主管部门脱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主体意识,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抓住改革机遇,通过联营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整合技术力量,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参与省内、国内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三)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行政审批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材料应当给予同等对待,确保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平公开提供服务,行政审批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登记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服务前,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对其成果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照、亮证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公平合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履行规定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一)推行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开辟专门渠道,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可随时自主查询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包括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及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从业人员资格、服务范围、服务事项及承诺时限、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服务规范、执业业绩及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结果、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采集。
  (二)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法实施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重点从执业手续规范程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程度、资产运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坚守执业道德情况、严守执业规程等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将中介服务机构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优良、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并对外公布。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严格执行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公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辟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栏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征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时向信息平台报送和更新有关信用信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保证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实时有效。
  (四)建立联合奖惩制度。探索实施诚信状况与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并依法实施惩戒。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记录好、等级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一)组建行业协会。按照“一业一会”、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建立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并逐步向多业联合建会发展。近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在具备条件的行业建立协会,待时机成熟后,联合成立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上,加入行业协会,实现自我发展。
  (二)建立自律规则。各行业协会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制定并实施本行业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奖惩规则,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协调本行业事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同行业执业自律;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进行业内处理,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制度的,主动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增强自律管理能力。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业主管部门分离,实行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一)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监管责任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20号)确定的监管责任,制定行业规范标准,督促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受理投诉举报热线,牵头受理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交办处理。建立部门协同受理处置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权限依法采取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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