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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发[2015]12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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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直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价经〔2014〕369号)精神,经过依法听证,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此次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我市市区(不含阿城、双城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各档气量与价格
  第一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88立方米(含)以下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80元。
  第二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88立方米至360立方米(含)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36元。
  第三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以上的,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4.20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档气量基数。
  三、计价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价周期。1个计价周期内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按照相应各档气量及价格计收气费。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均依据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气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气量计收各档气价。
  四、其他配套政策
  (一)对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照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气价标准为每立方米3.08元。
  (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00元标准。
  (三)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80元标准。
  五、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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