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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16]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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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关于完善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是指除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外,以住宅为主要建筑内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综合楼项目)管理,明确执法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建设行为,现就完善我市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执法监管界面,落实相关部门责任
  (一)明确执法监管目标原则。按照界面清晰、任务明确、监管刚性、操作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管理责任制度化、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和效能监督全程化。
  (二)确定执法监管起止点。结合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执法管理实践,将建设行为监管分为项目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起点,对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土地摘牌时点为准;对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以确定正式规划条件时点为准;对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开发项目,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开发建设阶段的终点,以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开发建设阶段结束后,即进入日常管理阶段。
  (三)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在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作为统筹部门,负责统一对项目进行指导、协调、调度,督促相关部门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巡查监管和执法工作。在建设项目日常管理阶段,由市城管局作为统筹部门,牵头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和执法工作。
  (四)建立执法监管交接制度。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结束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管局履行监管责任交接程序,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等。
  二、实行平台调度管理,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五)实行系统平台管理
  1.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建立建设项目执法监管联动操作系统平台,实现实时联网监管,并与审批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采取网格化、菜单式管理方式,明确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的监管责任,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由系统自动生成处罚决定。建设项目执法监管联动操作系统平台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分别设置操作终端,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执法标准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编制。
  2.建设项目日常管理阶段。由市城管局负责依托12319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完善部门信息网络、强化统筹管理功能,建立高效便捷、反应迅速的日常执法监管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的管理规程和执法标准由市城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编制。
  (六)建立统一调度机制
  1.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将执法监管内容及执法部门纳入执法监管联动操作系统平台,设定巡查和执法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明确监管期内的巡查频次及重点监管内容,向相关部门下达监管调度指令,并全程负责跟踪督办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巡查和执法,并向系统平台反馈工作信息。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由系统平台根据移动终端现场录入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自动生成执法责任部门、法定处理措施和规定执行期限。巡查执法责任人必须按照系统平台规定的执行期限,履行法定处罚及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系统平台反馈处理结果。对已履行执法程序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补办完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市城乡规划局核查无异议的,给予结案。对非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进行通报,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指定相应责任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2.建设项目日常管理阶段。由市城管局通过12319公共服务平台,统筹调度各项巡查监管和执法工作。对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进行编号建档,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限时反馈结果;对处理完毕的问题,予以销号存档。
  (七)强化重点环节监管
  1.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重点加强对开工、施工、预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1)开工环节。重点核查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土地出让金及政府规费缴纳等情况,重点防范无建设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收费开工建设问题,坚决杜绝未经开工验线擅自建设行为。
  (2)施工环节。重点检查项目基础、主体、配套和消防等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情况,重点防范加层、超建、占压红线等违反规划条件建设问题。
  (3)预售环节。严查各类违规变相售房行为,重点防范无证售房、内部认购、预交订金、留房号、发布虚假信息等实质性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4)验收环节。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情况,对各重点建设环节均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履行验收管理程序。
  2.建设项目日常管理阶段。重点查处违法私搭滥建、私接门斗、私建地下室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制止。
  三、加大协调管控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八)建立协同管控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拒不配合整改、持续违法建设,以及被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局可以建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暂停向其提供相应服务。
  (九)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对单一职能部门无法查处或监管对象拒不配合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联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
  (十)建立重大项目专案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成专案组,单独立案,重点进行查处和整改。
  四、强化效能监察,实时跟踪问效
  (十一)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对相关部门巡查监管执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管理规程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下达督促指令,进行跟踪问效,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警示、通报;对发现相关部门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执法不到位,造成违法行为持续、既成违法事实难以纠正或导致重大损失、激化社会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市监察局倒查追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五、附则
  (十三)建设项目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运行所需机构、人员等相关事宜,由市编委办牵头,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总量不增、优化结构”的原则研究落实。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香坊、松北(含高开区)、平房(含经开区)、呼兰、阿城等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工作。
  (十五)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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