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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综[2016]5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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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哈尔滨市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是: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长远目标是: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主要原则
  全面统筹。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分层推进。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远近结合。既要立足当前,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居高不下的突出问题,把盘活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又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促进改革。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坚持集约节约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具体措施
  (一)推进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快项目预算下达。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可采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理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下达预算。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加快推进科技资金优化整合。认真落实国家、省科技资金优化整合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市级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整合教育资金实施重点投入,积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金向贫困地区及薄弱学校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国家、省部署,推进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按照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进行统筹整合。(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扶贫开发等方面,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农开办、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部门资金统筹使用
  推进上下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从2016年起,对中央、省切块管理的资金,与市级安排的同类专项资金打捆使用,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转变市级产业类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预算部门)
  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涉及向下分配资金的,通过上下级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等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预算部门,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
  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强部门预算总量约束,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市直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除国家明确要求外,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贯彻落实国家、省清理、整合、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相关政策,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预算部门)
  贯彻落实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的各项政策。依规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预算部门)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相应核减下年项目支出规模。(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严格控制代编事项,按照预算法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将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快已定政策的预算执行,根据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根据省核定我市的新增限额情况,下达各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加强库款管理与债券支出的统筹协调。加快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支出进度,对省已确定转贷我市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转贷资金尚未到位前,可以根据库款余额适当拨付债券资金,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券支出有机结合。(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十)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
  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贯彻落实国家、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牵头督促落实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预算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机制。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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