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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23
实施时间: 2016-5-2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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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
  为支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强化人才智力对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撑,根据省有关人才引进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在哈尔滨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税务登记、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能力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长具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6类:
  (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中型以上工业企业;(市工信委负责)
  (二)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中直省属企业;(市工信委负责)
  (三)拥有国家或省、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市科技局负责)
  (四)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推进产业项目计划的企业;(市发改委负责)
  (五)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负责)
  (六)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企业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市商务局负责)
  市政府对重点企业的范围实行动态界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各责任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报送给市人社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重点企业从省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诀窍,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经历、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市人社局负责)
  第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重点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条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安家费100万元、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每人每月补贴1万元;优先给予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支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安家费50万元、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优先给予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支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重点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30万元;(市人社局负责)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20万元;(市人社局负责)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市人社局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优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安家费、科研资金资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资助。(市人社局负责)
  第七条 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一)对为企业带来1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支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对携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经我市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根据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三)对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5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负责)
  (四)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采取实行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八条 对通过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柔性方式引进的省外专家或专家团队,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市政府批准,可聘任为市政府特聘专家,并颁发证书。其中,对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财政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做出巨大贡献的,可以申报特等奖,奖励金额10万元。(市人社局负责)
  第九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
  对重点企业与省内外“985”、“211”工程高校工程技术类专业全日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按照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毕业生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条 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各区、县(市)和用人单位通过建设人才公寓或发放短期租房补贴等方式,为引进的优秀人才解决周转住房。(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一条 对市财政资助优秀人才的安家费和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即自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前4年每履行1年兑现资金总额的15%,5年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剩余的40%;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停止兑现。(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的,应于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三条 需由市财政支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资助意见安排,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域内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所需资助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参照本办法自行安排。(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我市流出到外地工作的人才,自离开我市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二)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
  (三)已享受过我市及省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市人社局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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