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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十三五”期间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16]2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2
实施时间: 2016-6-2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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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十三五”期间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哈尔滨市“十三五”期间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 建 委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节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较高、利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不断提高能效水平,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适宜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基本原则,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技术推广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升能效,降低能耗,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加快促进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目标
  (一)新建建筑方面。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适度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高水平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0%,为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奠定基础。
  (二)既有建筑方面。“十三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200万平方米,其中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1000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
  (三)装配式建筑方面。到“十三五”期末,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实现建造方式转型。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十三五”期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增加10%。
  (五)绿色建材应用方面。到“十三五”期末,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达到80%。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
  1.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的一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哈尔滨新区等规划新区、居住小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达到60%以上,为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奠定基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局、哈高新区管委会、哈经开区管委会、哈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西办、市松花江避暑城开发办、各区县(市)政府)
  2.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执行率均达到100%。开展居住建筑节能75%技术和标准研究,力争“十三五”期末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贯彻落实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市建委)
  (二)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1.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惠民工程。进一步提高改造标准,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按照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PPP项目模式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以老旧小区为单元的综合改造为重点,积极开展区域化、宜居性、绿色化综合性改造,“十三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1000万平方米。深入探索以区、县(市)为主导,强化目标考核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高校、医院等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试点,开展公共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PPP项目模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改造。到2018年末,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供热计量要求的基础上,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重点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以40个典型建筑为基础,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的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对新建、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强化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相关政策。落实好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在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推广应用热泵系统,在资源条件适宜区域积极发展土壤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20年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增加10%。(市建委、市发改委)
  (四)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及构配件,完善现有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混凝土配筋砌块砌体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完善混凝土预制构配件通用体系,研究严寒地区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装配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技术集成水平。支持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不同类型的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
  (五)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开展绿色低碳农村小城镇住区规划、建设技术相关研究。根据国家关于农村住房的节能、绿色相关标准,研究编制适合我市的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图集、技术指南等,健全农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农村建筑节能实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20万平方米,基本覆盖全部县(市)。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围护结构保温等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利用,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市建委、市城镇化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力争在“十三五”期末,80%的搅拌站达到绿色生产一星级及以上水平,50%的搅拌站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水平。加强严寒地区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研究,鼓励使用C35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推广高掺量掺合料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快发展保温、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使用寿命长的外墙保温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墙体材料、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等建材,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木屑等发展生物质建材。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市场监管、工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城管部门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哈尔滨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市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加强对绿色建筑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管。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等的综合集约利用,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城乡规划中,并将绿色建设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审查要点。(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
  (二)加强政策引导。市建委牵头制定《哈尔滨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财政局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落实国家财政奖励,研究出台发展绿色建筑的支持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绿色建材技术研发推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容积率奖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企业,实施绿色建筑业绩可作为参考,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加快审批速度、现场办公等优化审批服务。设立哈尔滨市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局)
  (三)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开展严寒地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共性关键技术和集成应用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积极开展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研究和试点示范,建立严寒地区低能耗被动式房屋或近零能耗居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推进规划、设计、咨询、施工、运营、物业及绿色建材相关产业链,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产业支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对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评价等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改、国土、规划部门要在实施相关审批环节时告知项目主体落实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规划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中,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加强绿色建筑施工、验收阶段的监管,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监管。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住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工信委)
  (五)开展供热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提高供热质量和安全。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对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其中,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平台,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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