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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6]20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1-8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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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发改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精神,现就我省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地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落实改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各地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如遇食盐价格过度波动,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过度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执行食盐价格政策衔接,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各地放开食盐零售价格时,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稳定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阐明食盐价格放开后,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稳定食盐市场和价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局此前所有有关食盐价格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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