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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1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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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党全社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近年来,我区地税系统积极探索和实践税收法治建设的方式和方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地税系统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任务、依法行政整体要求和纳税人期盼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重要的依法行政基础性制度、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税务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规定不够科学、具体、明确,制度与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顺畅,重制定、轻清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税收执法不够规范,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地税机关推进法治工作的整体合力尚未真正形成,推进机制、方式、手段等有待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期国家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是贯彻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保障,也是加强地税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自觉提高加强税收法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扎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工作。
  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提高税法遵从度,让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使税务人员的法治理念显著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尊重、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各级地税机关职责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进一步强化,执法环节和流程进一步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体现;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权益保障全面增强,救济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税收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税法遵从度得到普遍提升,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三、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税收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税收工作,把法治的要求贯穿于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内部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各个环节之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有效运行,不断提高税收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一)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树立税务干部的法治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要教育引导地税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对法律的信仰。进一步增强税收法定的观念,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使每一个税务干部能够将法治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培养税务干部的法律素养。建立健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培养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实践中。要将法律法规作为税务干部的必修课程,通过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形式,定期组织通用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税收执法的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熟练掌握执法依据、权限和执法流程,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因素的干扰和侵蚀,不断提高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协税员和临时工执法的现象。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促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地税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程序,依法行使决策权,使重大决策更加符合科学、民主、法治的要求。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建立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税务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明确重大决策范围,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税收执法事项,重大税收减免、重要行政审批、重大税务案件查处,以及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都要列入重大决策范围。
  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针对不同决策,分别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化解风险的处置预案。
  实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决策实施情况,综合判断决策执行效果,并研究采取调整、完善或停止执行等措施。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追究范围和追责程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决策,或者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玩忽职守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社会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试点,有效整合地税系统内的法律人才资源,搭建一个宽阔有效的法律服务平台,更好地为决策服务、为税收执法服务,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推进税收执法制度建设
  积极完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推进地方税制改革,加强政策调研,为自治区政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提供依据。要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和效果分析,掌握现行政策的执行状况、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在权限内进一步制定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要通过完善地方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
  构建规范的执法制度体系。要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用有效的税收执法工作实体和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风险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税收执法管理工作,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要从源头上确保税收执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各级地税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公告方能生效。同时要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滥用职权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税收管理制度的整合。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对超越权限、违法增加纳税人义务、损害纳税人权益、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脱离税收征管实际的、不合时宜没有操作性的、增加税收执法风险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随意、执法粗放、执法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
  (四)依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观念,认真执行税收实体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程序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建立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严格遵守执法中有关告知、回避、调查取证、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通过程序设计保障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监督权,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坚持税收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防止“有税不收”和征收“过头税”等违法行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认真开展税收分析,积极查找薄弱环节,统筹规划组织收入。要定期开展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检查,促进依法征税。
  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征管核心业务,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和表证单书,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大力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金税三期工程”为支撑,着力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的风险监控、税务评估审计工作为着力点的税收管理新格局,大力推进信息管税,使税收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建成与税制改革相促进、与税源状况相适应、与科技创新相协同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
  完善税务稽查体制。税务稽查要实施盟市一级稽查体制,构建适应税源日益集中和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稽查资源配置模式和管理机制。要实行统一选案、分类稽查、分级审理的模式,整合优化稽查资源,集中执法力量,增强稽查执法效能。要坚持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过程透明、执法时效严格、工作规程完善、执法文书严谨。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重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准确定性,确保稽查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彰显税务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治、威慑、教育作用和法治效应。
  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要公开审批事项目录、审批流程和服务指南,坚决制止在目录外设定其他审批事项。创造条件探索网上审批。同时要制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把后续管理措施落实到日常征管工作之中,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前重点解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的问题。同时为有效杜绝执法不公、执法随意问题,还要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对税务执法其它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执法公信力。
  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关公文、财务、人事、后勤等方面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按照精简程序、清理环节、分清责任、科学管理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管理链条。区局机关要树立“司令部”权威,发挥决策、指挥、督导功能,盟市、旗县地税局要发扬“接力棒”作风,雷厉风行贯彻落实好区 局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提高执行力,实现地税系统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五)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依法履行职能,实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税务执法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行使执法权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职权法定意识,梳理和厘清权力范围。以“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编制责任清单,以“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编制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运行流程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内运行。
  健全税收权力运行内控机制。要构建以税收管理、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组成的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税收管理权力的有效运行。同时要建立由税收法制、监督内审、巡视检查、纪检监察组成的执法监督系统,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实现税收监督权力的有效运行。通过权力运行的两个循环,形成税收执法与监督的权力运行内控机制。要按照总局“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工作目标,扎实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把内控的要求逐渐由执法领域向财务管理领域、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拓展,逐渐构建决策科学、执法坚决、监督有力的税务权力运行机制。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要巩固和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依法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人。梳理执法依据,明确岗位职责,统一和公开执法工作规程。将执法考核评议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格实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积极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对规制税收执法权及防范执法风险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培训学习并要结合实际适时对各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保障重大税务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税收执法督察。要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强化事前和事中制约,防患于未然。对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处罚、减免税审批等重大执法事项,要实行集体审理、合法性审查。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个案批复。要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上级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税收重点环节和重点行业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实现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当和违法行为。
  落实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严格按照评查内容和标准,从实体、程序、文书、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对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通过评查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全区地税系统的执法水平。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继续完善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税款核定、税款减免、行政处罚结果等公开制度。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不断拓展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尤其要注意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六)积极开展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健全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各级地方税机关都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健全涉税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执法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善待和尊重纳税人,防止引发涉税矛盾和冲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信访和舆情问题,构建信访和舆情引导工作长效机制,排除出现重大舆情隐患,最大限度防止负面舆情的发生。要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做好税务部门信访和舆情引导工作的合力。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受理复议申请,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妥善办理复议案件,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复议决定。要健全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实行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要创造条件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复议机构配置行政复议接待室以及办案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笔等办公设备。
  认真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要尊重和重视纳税人主体地位,关注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倡导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积极参与行政诉讼。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积极办理税务行政赔偿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依法化解矛盾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尺度。对案件反映出的税收制度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充分发挥其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弥补作用。
  (七)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要严格执行总局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要树立“规范执法是最好服务”的理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严格执行宣传咨询规范,加强税法解读工作,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权利、正确履行税收义务。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税收宣传月”等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一系列内容的宣传告知、问题解答和培训辅导,增强税法透明度。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处理制度和办法,充分运用咨询、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纳税人的投诉请求,及时听取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整合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围绕税收管理战略与目标,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收率,提高纳税遵从度。
  激励惩戒联动,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构建税收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要建立地税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的税收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是各级地税机关党组对税收法治建设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平台。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副组长按分管工作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同、各尽其职。法制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承担税收法治建设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调度。重视对法制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法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法治队伍培养,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干部队伍建设,使其编制数量、人员素质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法制部门要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法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恪尽职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为基层执法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三)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落实区局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部署。既要吸收已有成功经验,又要勇于探索创新,积极抓住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要通过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和规范执法年活动,树立典型和标兵,以点带面,发挥税收法治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对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税收法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对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实行限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法制部门要切实行使职责,积极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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