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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28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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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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