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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7
实施时间: 2016-5-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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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甘肃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协同配合。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
  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包括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三联)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办法予以兑奖,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2016年已兑奖项应于2016年7月份申报期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报销完毕。
  四、关于违法票据举报奖励期限问题
  地税机关违法票据举报受理和报销奖励截至2016年5月15日。对于消费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违法票据,和未在2016年5月15日以前举报的违法票据,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五、地税存量发票的查询和鉴别
  单位、个人取得的地税监制发票,其真伪查询、鉴别由地税机关负责。
  为方便发票使用人快捷地查询发票信息,查验发票真伪,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将继续开放,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地税发票,持票人可登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系统,按照查询说明进行查询验证。
  需要进行真伪鉴别的,申请人可持发票原件向出票方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鉴别。
  六、关于发票专用章问题
  纳税人原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且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与国税机关税务登记信息相符,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发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
  其他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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