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6]29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社保中心、区地税局、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征工作,经研究决定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自2017年起,每年1-3月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