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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7-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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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随着社会电子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互联网+”意识不断增强,纳税人对地税部门依托信息技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适应形势,提升服务水平,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系统推行办税无纸化和优化“免填单”服务提出如下要求,请依托金税三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
  一、推进办税无纸化服务
  办税无纸化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通过应用系统间数据共享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信息,减少或消除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种类,达到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的目标。省局待CA数字认证、电子签章推行完成后,将全面实施无纸化服务。
  二、优化“免填单”服务
  “免填单”服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办理免填单服务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不填写申请表格文书,由地税机关受理人员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提取或者仅提供证明资料、口述信息,由受理人员将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打印制式文书,经申请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完成申请文书制作的纳税服务项目。
  (一)服务范围。自2016年8月1日起,青海省地税系统“免填单”服务范围将优化为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权益维护4大类业务的17种表证单书。其中第13、14和17项文书为总局规定范围外的我省地税拓展项目,具体如下:
  1.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变更税务登记表》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停业复业报告书》
  (6)《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7)《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申报纳税类
  (9)《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10)《退(抵)税申请表》
  (11)《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12)《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13)《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1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优惠办理类
  (1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权益维护类
  (17)《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二)工作要求
  1.注重基层减负。全省地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要遵循“常办、合规、可行”的原则,依托金税三期系统按所列范围提供“免填单”服务。
  鉴于金税三期系统暂不支持纳税服务投诉功能的实际情况,第17项《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仍以手工制单方式提供。
  本文件第二条所列范围外的涉税业务是否提供“免填单”服务,由各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鼓励各地积极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展免填单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2.规范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将“免填单”服务中制作的文书交申请人审核,确认无误并盖章后收集作为资料。申请人对文书提出异议的,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判定:异议属于合理需求的,当场修改并重新打印文书;异议属于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若申请人要求书面提供相关依据的,做好一次性告知。
  3.尊重合法权益。地税机关须主动提供免填单服务。各办税服务厅应尊重申请人接受“免填单”服务的选择权,不得强制或拒绝,即:申请人已经填写好相关符合法定要式文书或要求自行填写的,不得强制提供“免填单”服务;申请人需要办税服务厅提供所列范围“免填单”服务的,不得拒绝。
  4.做好宣传告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短信平台、QQ和微信公众平台、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免填单”服务的具体事项及文书名称,引导纳税人了解“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积极做好解释沟通,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
  (三)其他说明。自2016年8月1日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74号)不再执行。
  请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将“免填单”服务优化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省局纳税服务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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