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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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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税不含青岛市,下同),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三、山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七、完成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补录、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二)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及变更网上办税功能、初始化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属于下列类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须本人到税务机关及时采集身份信息:
  1、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列为D级的;
  2、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删除手续,确保办税人员信息准确。
  十、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十一、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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