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5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支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陕西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三)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关注企业或主要出口商品为关注商品的。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二)出口企业冒用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
  (三)出口企业伪造备案单证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知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名录的。
  四、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的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粤地税发[2006] 2006/10/11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 沪会协[2020]56 2020/8/18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 沪会协[2019]38 2019/6/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市场监 2024/9/6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 沪会协[2025]33 2025/6/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苏国税函[2005] 2005/7/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 湘国税函[2001] 2001/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6/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1年度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 渝国税发[2001] 2001/8/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冀国税发[2005] 200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