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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84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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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16]226号)相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期限和试点范围
  (一)实施期限。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二)试点示范区范围。三年试点期内,重点打造衢州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区。范围为东至衢化路—府东街,南至物流大道,西至锦西大道、北至西安路—花园大道,面积约21平方公里,覆盖市区60%的人口。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以下4个方面指标:
  (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示范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示范区内河水质达IV类标准比率为100%,达到Ⅲ类标准比率90%以上。当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三)城市防涝水平标准得到提高。示范区易涝点改造基本完成,示范区内涝防治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
  (四)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体系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体系。示范区内新建项目的海绵性审查率达到100%。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制定出台《衢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集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调度于一体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形成系统技术体系。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理论和应用、监测评价方法等研究。制订《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市住建、水利部门根据《体系》分别制订建筑、道路、园林绿地、水系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订《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聘请国内顶级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相关单位和各区块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工程实践,及时总结提炼,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累示范经验。
  (三)加大统筹管理力度。严格规划建设控制。各区块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发改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时作为项目联合验收条件,未落实相应建设指标和管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规划部门要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刚性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在土地供应中明确相应的建设管理要求,并做好与规划部门的衔接;住建部门要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措施要求,并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条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建立海绵城市智慧监管平台,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各区块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四)实施海绵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按照“滚动建设,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要抓好项目计划编制,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峰值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清单,报请市政府研究决策。试点区域内首批安排海绵城市相关项目45个,总投资125亿元。从水生态、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五个方面实施海绵城市八大工程。
  (五)积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等要充分利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性政策,积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中长期贷款,相关部门采取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积极筹措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制定补助资金(含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助资金按各区块投资占试点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制定。
  五、工作计划
  (一)启动阶段(2016年10月底前)。
  成立衢州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衢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出台《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制订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8年12月)。
  在梳理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在选定的示范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道路、绿地广场、水系、建筑小区等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按照海绵城市试点考核验收标准进行整改提升,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具有衢州特色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衢州市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区两级住建、水利、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气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带动社会力量和投资形成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合力;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强工作配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绩效考核。海绵城市项目实施情况结合市本级城市建设新十大专项和县(市、区)城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定期组织督查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和发动工作,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氛围。
  附件:1.衢州市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衢州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八大工程”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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