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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6]89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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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办《关于衢州市及所辖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原衢州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建筑业、房地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工业领域除外〕)、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人行道违法停车)、犬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犬类管理)、人防等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和矿产资源、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调整后,衢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超标排污行为,对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工业领域除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犬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陆域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捕渔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散装水泥使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旅游合同保管、景区人数承载量管理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烟花爆竹无仓储零售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明码标价、拍卖佣金、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地图标注收费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2.行使体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2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于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中暂未纳入的其它事项,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实施到位。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下设柯城分局(大队)、衢江分局(大队)、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大队)、西区分局(大队)4个派出机构。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各分局(大队)在所辖街道、乡镇设若干执法中队。其中街道单独设置中队,乡镇以中心镇为核心按区域设置中队。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执法重心下移,逐步增加执法中队数量。派出机构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2.人员编制配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现有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65名为基数,通过盘活机构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划转编制等方式,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从严从紧调剂解决。省统筹调剂下达的参公编制,重点用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用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编制不少于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85%。具体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执法职责、管辖范围、人口数量及派出机构等因素研究确定,并报省编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归并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予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机构调整,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暂不改变,继续实行“以市为主、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一级执法”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避免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业务培训、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发挥派驻地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主体作用,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人事管理由派出部门负责,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业务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以区(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为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必要时在派驻地综合治理平台统一协调指挥下,与市场监管局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在区(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
  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的要求,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清单的形式仍无法明确责任边界的,应当补充具体案例,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置环节,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按照省编办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建立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协作配合落实措施,重点对监管边界作出规定:一是对应批已批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并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查处。二是对应批未批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改正,按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移送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逾期未改正(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要依法查处。三是对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规范管理标准,加强源头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管理标准,加强巡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转办考核机制。以12345热线及网络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及网络平台功能,建设集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为一体,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程序,强化外部监督,实现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通过优化职能资源配置、行政管理流程再造,推动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的重新构建。
  (三)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按照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要求,建立市区乡三级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统筹协调和全程跟踪,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强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标准,落实和配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执法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完善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机关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研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推进力度。市级相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机制。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编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拟订指导和报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拟订、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查、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监督、执法资格证管理和法制培训等工作;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会商制度,拟订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划转公告;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招录(选调)、参公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柯城区、衢江区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负责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规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作配合的具体办法。各乡镇(街道)、重点开发区要积极支持派驻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后勤保障。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的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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