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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6]1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工程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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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切实强化项目财务管理。
  二、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财建[2016]504号文件等各项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建设管理费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均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代建管理费实行奖优罚劣。对代建单位实施奖励的,应同时满足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并在合同中约定,且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奖励资金单独列支,不计入规定的代建管理费计提标准。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的,省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对财政性投资(含专户资金,以下同)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以及省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须事前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其它项目须事前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不得列入项目总投资。
  市县级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对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且财政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以及省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复;其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但尚未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的省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清理并负责审核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对2014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项目按前款规定执行。
  市县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
  七、2016年9月1日前已招标完成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无根据政策性因素调整合同价格相关表述的,可按原招标结果或合同约定执行。其它一律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部长令)及财建[2016]503号、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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