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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6]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2-18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54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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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提高渣土处置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济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下放管理权限收费项目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立方米。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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