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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0-20
实施时间: 2016-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3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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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方便各类监督主体直观量化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04]14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内,实行专业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二、公示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等级、服务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含共用车库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电话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星级)公示相对应的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将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进行细化、量化,便于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的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及物业公司公开做出的承诺等内容。
  (三)受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其收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加以说明。
  三、公示方式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以公示栏的方式为主,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同时配合使用电子屏幕、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示栏(参考样表见附件),公示栏的材质和制作单位由企业自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公示内容发生变更、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四、要求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小区前期已进行公示且与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格式不相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格式重新制作公示栏。(参考模版可在市物价局网站“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查看)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当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建立与业主沟通的重要途径来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公示栏的制作和安装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物价部门将对物业收费和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进行收费公示,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参考样表
  济南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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