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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综字[2016]6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12-1
失效时间: 2020-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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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历城、济阳、商河国家调查队: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障对象。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 启动范围和条件。联动机制以市为单位启动或者中止。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均未达到启动标准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方式、标准。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参照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结果不足10 元的按10元计算。
  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 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介,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 加强督导检查。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和通报制度,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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