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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基金[201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8-22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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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为推进我省区域性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融资困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 8 月22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挂牌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投基金,是指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运营,投资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政策性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直投基金投资遵循“企业自愿、市场运作、规范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直投基金资金由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安排。
  第五条 直投及代偿标准。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直投基金给予每户企业平均3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此前已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也可享受直投基金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直投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按20%的比例代偿,并相应转为对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六条 直投基金投资单一企业(包括代偿银行贷款)所持股比例不超过30%。
  第七条 直投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八条 职责划分。
  (一)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直投基金出资人职责, 负责直投基金投资运行市场监管,协调各部门、单位直投基金工作;
  (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筛选股权清晰、产权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成长性好的企业挂牌;
  (三)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投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行使省财政厅在投资决策等方面的授权;
  (四)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负责企业挂牌工作,并将挂牌企业名单函报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时向直投机构提供掌握的挂牌企业相关资讯。
  第九条 按照普惠和均衡原则,省财政厅将挂牌企业名单分别交由直投机构实施投资。为加快投资进度,两直投机构实施投资不同步时,可对直投机构投资挂牌企业名单予以调整。
  第十条 直投基金投资入股价格原则上按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个别企业也可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直投基金操作流程。
  (一)省财政厅将挂牌企业名单发送给直投机构。
  (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划分名单,向直投机构提供其需要的挂牌企业资讯。
  (三)直投机构与拟投资挂牌企业对接开展入股谈判,与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直投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同时将投资协议书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直投基金代偿银行贷款流程。直投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发生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可通过直投机构提出申请,由直投机构审核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申请直投基金代偿银行贷款本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直投基金代偿银行贷款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由发放贷款银行确认的企业贷款坏账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挂牌企业,直投机构可不予投资:
  (一)挂牌企业申报、尽职调查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二)挂牌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或濒临倒闭的;
  (三)挂牌企业突发重大事项,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犯罪,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挂牌企业,直投机构可不予代偿银行贷款:
  (一)符合第十四条中任一条款的;
  (二)直投基金持股比例已达到30%的;
  (三)具有其他不予代偿情形的。
  第十六条 直投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各方同意后可再延长2年。
  第十七条 基金收益包括投资项目的股权分红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为鼓励直投机构加强直投基金运行管理,省财政暂将项目收益的30%让渡给直投机构。
  第十八条 直投机构要本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已投项目进行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投资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直投基金代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级财政、金融、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恶意逃避债务造成直投基金损失的企业,将纳入省财政信用负面清单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直投基金与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联投机制,鼓励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对直投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也可进行跟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力强、水平高的资本运营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与直投基金联动,投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拟挂牌企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直投基金和银行信贷投贷联动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大倍数跟进直投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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