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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5
失效时间: 2018-8-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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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潍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潍价办发〔2016〕19号)收悉。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可以收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按成交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取。
  成交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费率为1%;
  10-100万元(含)部分为0.8%;
  100-1000万元(含)部分为0.6%;
  1000万以上部分为0.5%。
  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
  二、农户家庭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4号)规定,交易中心服务内容包括受理转让申请、资格审核、信息发布、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等。
  四、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试行2年,有效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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