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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文件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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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为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有关事项,原则上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供需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二、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具体定价方案由所在城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设区市、县(市)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在2016年底前和2017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对管廊有偿使用实行全方位指导、全过程监督。物价部门要依法行政,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管和奖惩。市政公用、电力、电信、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督促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和缴纳管廊使用费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pdf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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