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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7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18-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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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6〕6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按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检测机构除收取检测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检测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附件:山东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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