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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6-8-15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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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
  1.学术型研究生:硕士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
  2.专业型研究生: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MBA、MEM、MP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二、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学生自愿原则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
  三、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的研究生收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研究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以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适用于2017-2019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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