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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5]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2-1
失效时间: 2018-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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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高校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优化办学结构,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校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改革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收费管理改革,促进办学模式创新
  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办学性质实行不同收费管理方式。其中,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办学机构举办的办学项目以及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二、扩大学费浮动幅度,鼓励学校特色发展
  根据合作办学培养成本,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状况、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合作办学质量等因素,确定我省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为: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3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
  研究生教育、中等(含)以下学历教育及技工教育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对经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三、健全收费监管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实施学历教育或技工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表(详见附件),以及批准办学项目的合法有效文件、办学许可证以及办学成本测算情况等,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受理;未经批准的,不得收费。
  (二)实施学历教育或技工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制1年以下的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办学机构应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学费标准提高的,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标准降低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交纳学费的,国内办学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三)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学历教育或学制1年(含)以上的非学历教育按月计退学费;学制1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四)办学机构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物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项目,停止其招生资格。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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