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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6]8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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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以及省金融办关于《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整合优化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积极支持、配合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力争到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金额达到15-20亿元,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政策性担保的制造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制造业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三分之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性导向。尊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坚持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确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定位。
  (二)坚持可持续经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安排,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助,以适当方式保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转费用。
  (三)坚持依法合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合规,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本级及三县均需设立或重组由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信保基金,注册资金或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与省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并参与全省政策性担保业务数据库建设。
  (二)建立银政保合作和风险分担体系。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对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企业贷款业务,要实行利率优惠,提倡基准利率上浮15%左右,不得以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不得将已有风险贷款转嫁到新公司上,一经发现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政策性担保业务一旦发生风险,需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其余风险由市或县政策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对半承担。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探索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合作模式。
  四、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为主,重点是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次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单户小微企业的最长担保时限不超过3年。具体信贷投向要与我市产业体系构建相结合,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其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
  2.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3.企业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二)申请途径。借款人向参与政策性担保合作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协助借款人向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银行发放贷款。相关材料由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库上报省担保集团,并由省担保集团提供再担保服务。
  (三)费率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四)风险控制。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控制机制。
  银行机构贷款发放后要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后要进行保后跟踪和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按照约定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在上级具体规定标准出台前,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逾期率达7%,则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五)债务追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经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按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银行预付偿额,债务可由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负责追偿(具体根据协议确定)。其余代偿额待相关债权执行终结后按实际收回金额进行结算。
  五、管理机制
  (一)建立市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分管负责人、市产业集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考核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要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水平等要素。
  六、支持政策
  (一)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的1%计提赔偿准备金。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三)逐步增强资本实力。市、县区财政根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以及服务小微企业覆盖面等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提升其担保能力。
  (四)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完善各种方式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附件
  湖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立新
  副组长:丁芳芳(市政府)
  潘华明(市金融办)
  成员:潘自敏(市经信委)
  孙倩如(市财政局)
  沈欢良(市科技局)
  费林海(市审计局)
  刘克毅(市市场监管局)
  蒋小明(市金融办)
  喻晓岚(市人行)
  施晓霞(市银监局)
  陆志华(市国税局)
  王少华(德清县政府)
  何志强(长兴县政府)
  钱洪文(安吉县政府)
  潘永锋(吴兴区政府)
  胡隽(南浔区政府)
  李强(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陈百民(市产业集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蒋小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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