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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16]12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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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地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四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本级及所辖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八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标准。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具体指总局确定的千户企业集团及其在宁成员单位。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自治区级及以下地税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划分为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县(区)级重点税源企业三类,具体划分标准为:年实际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县(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以2015年度为准。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二条 自然人分类标准。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分为总局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自治区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总局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自治区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自治区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特定类型的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二十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纳税人类别划分: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涉税事项类别划分: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自治区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自治区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自治区地税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各市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各市级地税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八条 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基础管理事项实施管理。自治区局设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定业务的基础管理事项,以及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切实参与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适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维护税法权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加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分析和应对,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执法要求、证据采集和文书使用。
  第四十一条 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局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以自治区、市级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市、县级地税机关开展风险应对。
  市、县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结合当地税源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因地制宜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类别管理、税务稽查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系统间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平台和风险分析工具,提高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征管机构职能转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推行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税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收入增长目标,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管理,保障分类分级管理顺利推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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