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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6]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1
实施时间: 2016-1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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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二、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以下材料: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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