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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5-23
实施时间: 2016-5-23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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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国家工商总局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放、管、服”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真正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大震慑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河南)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把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目标、思路和任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为主要目标;以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为核心关键。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名称、标准、平台三个统一要求进行建设。
  省局建设“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动员会后,全省工商系统按照省局党组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系统软硬件建设。先后下发了《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系统建设的意义、思路、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为全省工商系统归集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代省政府起草了《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以信息归集工作为重点,切实抓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工商系统及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等现阶段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各单位要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工商部门及其它涉企部门的企业信息归集的协调工作。一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企业年报、企业即时信息等信息的归集。二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政府发文或签订部门备忘录、共享协议等形式,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企业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实现本地各政府部门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公示的抽查检查信息、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等信息在2016年6月15日前归集到企业名下。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情况通报机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联动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与系统建设同步进行,保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要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将各地信息归集、公示等情况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各地要及时跟踪问效,严格责任追究,对在落实任务中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执行不力、不作为的行为,要批评教育甚至执纪问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人: 信用处张良电话:66779289
  信息中心张书峰电话:66779017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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