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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5]4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0-20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0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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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结余低保资金。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根据当地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周转资金到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拒绝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申请人填写字体为楷体部分内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老(孤儿)证明等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因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住院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住院认定照片;因火灾的,提供火灾现场照片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认定证明;
  (五)政府、单位和社会帮扶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金额5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12000元。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1.5万元以上,其他困难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支出,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电讯费、医疗药品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物业费)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个月计算)=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救助金额,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储备适当的棉被、衣物等救助物资,以备当地临时救助对象应急之需。除紧急情况外,采购救助物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完善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制度,对在县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实施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6日印发的《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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