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纠正部分个体工商户名称侵权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商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8-8
实施时间: 2016-8-8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6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常德、邵阳、湘潭、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纠正部分个体工商户名称侵权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仁堂”商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规定,请相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迅速责成相关县级登记机关纠正名单(见附件)中已登记注册的包含“同仁堂”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将处理结果于8月25日前报省局个体处。
  二、市、县两级登记机关要做好相关名称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今后工作中举一反三,在新设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中,对与全国驰名商标所有人没有投资关系的,一律不得使用全国驰名商标作为字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