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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个字[2016]1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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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法制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政务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31日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要求,现就我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内容 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原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一)统一登记条件和表格。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格式规范(样式附后),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
  (二)统一受理窗口和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申请人统一向工商登记机关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共享给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规定的赋码规则,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实时生成全国唯一的统一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四)统一营业执照的样式。“两证整合”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以前相比,副本背面新增了针对领证人的“须知” 。各地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和省工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式样和质量标准,确保整合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规范、统一。
  (五)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数据交换量大。要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升级改造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系统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确保工商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实时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和清税信息传输至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二、实施步骤 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向新设立、变更的个体工商户或者自愿申请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税务、发改委、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落实。工商、发改、税务、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省工商局和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积极协调,推进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完善。工商部门要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全省各级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营业执照在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地使用。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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