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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建[2016]7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11-10
实施时间: 2016-11-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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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邵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园林局:
  为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5]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和试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原则、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城乡规划要求。对无规划或规划到期未修编的项目,不予安排。
  (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划要求及重要工作安排,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资金投向,打破分散使用、条块分割的局面。
  (三)坚持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慢行系统、市政照明、道路桥梁等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及相关规划课题研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材、智慧城市等两型建设项目及相关科研、宣传推广等,城镇化标准图集编制、城乡规划编制和新型城镇化课题研究,工程建设全行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及应用推广等;
  (二)新型城镇化试点;
  (三)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示范生产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农村住宅产业化样板房建设等;
  (五)城市生态空间建设;
  (六)其他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一)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二)通过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重要工作安排,国家和省相关检查及地方工作实际,以前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财政监督和审计结论,相关工作组织、进展及成效,地方财力及当年预算规模,地区其他相关发展指标等因素,并按相应权重进行具体量化、测算,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三)通过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贷款贴息、基金投资、PPP财政奖补和专项补助等方式,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第三章  项目的公示、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项目公示
  采用项目法安排的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财预[2015]167号)规定执行。公示程序应规范、及时,内容要全面详实,要贯穿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各层级。
  第九条  申报通知
  每年10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规模、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际申请单位、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具体程序、时限、材料等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承诺函);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预决算报表;
  (六)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财政资金审计报告、绩效评估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八)申报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央和省级相关制度规定需经第三方机构独立审计的,项目单位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第三方审计结论;
  (九)实际申报材料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为准;
  (十)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与电子版同时报送。
  第十二条  初审
  (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住建、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接受监督检查;
  (三)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具结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项目行文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单位项目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四)初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是否一致;
  4、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检查、抽查原始凭证,检查结果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5、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五)初审部门应及时汇总申报材料并具结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需经专家评审的,申报材料的纸质底稿、电子版一并上报主管部门;无需专家评审的,申报材料的纸质底稿由初审部门归档备查,电子版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复审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具结复审意见;
  (二)复审主要内容:
  1、初审程序是否完整,初审意见是否恰当、具体、规范;
  2、汇总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并符合要求;
  3、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的其他注意事项。
  (三)省财政部门对住建部门复审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一)经初审、复审合格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的,依规定程序进行专家评审;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相关制度规定,共同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全过程接受第三方监督,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依法进行公示;需报请省政府同意的,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依规定程序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指标文件,需报请政府审批的,依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
  (二)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除外);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依法在相关职能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介公开。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展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监督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敦促整改,同时,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定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意见,结果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三) 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本项目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一般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行终止。确需延续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8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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