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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建价[2016]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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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8895019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监理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应送工程所在地的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遵照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承包人,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项目法人)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将拟签合同及备案资料(详见第七条)送合同备案机关进行预审(也可在合同签订后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申请单位将已签订合同及备案资料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核实资料齐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没有所述情形时,予以备案。
  合同备案表可由备案工作人员从“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平台打印,也可由申请单位下载样表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施工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及全国注册造价师章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套;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监理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责令申请单位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及质量保障金预留、返还方式和时间;
  3.合同没有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其中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应详细约定,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4.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审及审查完毕时间(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时提前竣工(赶工)费的计费标准(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6.合同没有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8.合同含有对工程未达优、未得奖进行处罚的条款。合同约定工程须达优、获奖,但未约定奖励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9.合同含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进行优惠的条款;
  10.合同中含有带资、垫资及建设单位暂时资金不能到位,由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的条款;
  11.合同含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转移风险不平等条款或风险分担与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
  12.合同含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条款;
  13.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监理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对工期、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进行明确,或没有约定工程延期的监理费用调整方式;
  3.合同没有明确监理费的费用或费率,采用费率没有明确计费基数;
  4.招标人要求创建优质工程的监理费没有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具体可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优质优价条款没有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合同备案时,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时,应责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予以修改。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备案后,招标人、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以合同备案机关留存的合同为准;如需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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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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