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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注字[201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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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关于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简化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登记程序,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现就推进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和满足企业需要,促进企业登记便利化,对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流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和优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积极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各地要制定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明确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规范。
  (二)简便易行,高效便捷。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完善退出机制,要在登记的环节、时限、材料等方面,简化优化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期限,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
  (三)信用约束,强化责任。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由企业对其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情况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对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公示、惩戒等方式,实施信用约束。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办法另行制定),坚持尊重企业自治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请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注销流程。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简化企业清算程序、优化注销流程。不再要求企业进行清算组备案、提交清算报告、注销公告,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或者驳回、公示等各个环节,畅通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依法作出解散及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
  4、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说明与承诺;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保护合法权利。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时,要充分保护企业员工、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涉及注销企业的各方主体合法权利。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因未开业、无债权债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对异议成立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企业责任。科学合理设计简易注销程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及其投资人应对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后,被发现企业存续期间存在债务但未清偿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司法解释,由企业投资人、股东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强化信用约束。企业、投资人、股东及合伙人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诺其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背承诺的内容,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撤销其注销登记,并将其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限制其相关权利,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措施,对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二)注重部门协同。在推行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要注重部门协同与配合,一方面应积极与地方司法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地方司法部门对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另一方面要注重部门内部不同职能机构间的沟通协调,登记、监管、法制、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推行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在推行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使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和目的,明白简易注销登记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畅通企业退出渠道的同时,强化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总结完善。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对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分析、及时解决,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顺利推行夯实基础,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说明与承诺

相关附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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