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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综[2016]3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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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08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2012年更名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多年来,联动机制在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动机制,做好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启动范围、条件。当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指数出现上涨时启动联动机制,月同比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继续实行“双联动”政策,即: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除对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之外,有关部门在调整低保标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应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对保障对象的实际影响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纳入调整基数范围。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做好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编制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六、加强督导检查。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市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和通报制度,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联动机制完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 31日。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的通知》(青价综〔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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