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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岛市社会保障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22
实施时间: 2016-11-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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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9号)文件精神,为帮助我市贫困人口享有社会保障,切实做好社保扶贫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保扶贫对象范围
  按我市扶贫政策已建立“青岛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情况精准识别卡”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范围根据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年度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动态管理。
  二、社保扶贫工作措施
  (一)帮助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自2016年起,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最低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已经达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未缴足应缴年限的,可以选择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并给予补贴。
  (二)帮助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2016年度起,贫困人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自2017年度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全额补贴。
  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2016年度作为初始缴费年度,此前未缴年度不再补缴。
  2016年度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可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二档标准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按规定补缴后,由区(市)民政部门给予报销,并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补贴)。贫困人口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补报当年度医疗费。
  (三)落实大病保险扶贫政策
  自2016年起,医疗年度结束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人社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统一计算当年度全市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应补助额,由各区(市)录入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病保险补助金发放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脱贫攻坚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百年跨越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使贫困人口真正享有社会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自工作职责,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社保扶贫工作目标。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区(市)扶贫办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确保各方工作形成合力,有效推动社保扶贫工作开展;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贫困人口居民养老及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帮助贫困人口100%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区(市)要加大扶贫资金本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所需补贴资金,有效保障社保扶贫工作顺利推进。
  上述社保扶贫政策执行期,与市委、市政府规定扶贫政策执行期一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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