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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 闽政[2016]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11-2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015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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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全面清理文件的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于 2015年4月启动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于2016年3月宣布失效2005—2014年省政府文件392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继续对1979—2004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或不同文件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1411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11件涉密文件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让企业、群众及时知晓政府文件清理结果。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策文件,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300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修正:

因内容较多,查看请到http://www.fujian.gov.cn/zc/zxwj/szfwj/201611/t20161110_12287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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