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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6]18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6
实施时间: 2016-9-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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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结合“抓征迁、促落实”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争三年内市本级住宅土地供应量在原有年度供地计划基础上增加20%以上。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的县(市)要相应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适当提高土地竞买条件。适当提高福州城区公开出让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和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其余在90天内全部付清。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马尾区、闽侯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要按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销售价格的10%。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中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加强商品房预售规划许可管理,实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理(包括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承接项目等)。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政策储备力度,定期跟踪分析房价变动状况,及时预警预报。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情况,适时出台个人住房信贷和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对居民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及使用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房屋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保障住房供给力度。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完善公租房供应体系,实行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发放货币补贴,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普通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准确报道有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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