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6]4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19
实施时间: 2016-10-19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6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绍兴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按照“建设生态绍兴、共享品质生活”和“狠下一条心、再拼五年,绍兴治水做到全省第一”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绍兴市“五水共治”“十三五”规划》(绍市委办发[2016]16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统领和绿色发展理念,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严肃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加快建设现代水城和美丽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巩固提升“清三河”工作,实现饮用水源安全。
  全市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面消除省控Ⅴ类水质断面和城市黑臭水体,确保不反弹;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到2020年,实现江江都是Ⅲ类水,人人喝上放心水。
  ——70个市控及以上断面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鉴湖除外),曹娥江、浦阳江、鉴湖江和绍虞平原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乡镇(街道)、村庄的重要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基本达到Ⅲ类水。
  ——县级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达标率保持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到2030年,实现山水林田湖良性循环体。
  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深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制定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化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等六大行业整治,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氮肥、酸洗、砂洗、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组织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十大”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
  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开展全市工业园区(工业小区、集聚区)专项整治,分年落实整治措施。到2017年,全面完成园区污水管网改造,所有企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实现全部纳管、雨水外接,印染、化工、造纸、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市控以上重点企业雨水排放口全部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国家级、省级园区全面实施循环化改造,河道水质达到Ⅳ类及以上。到2020年,工业园区河道水质达到Ⅲ类。2017年底前,全市市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现联网监控。到2020年底,重点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城办)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建管局〉)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实施提标改造,重点完成诸暨市次坞镇、璜山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6万吨/日)、浣东再生水厂(8万吨/日)建设工程,完成嵊州市嵊新污水处理厂二期(7.5万吨/日)扩建工程。到2018年,全面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处理全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新建城区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市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嵊州市甘霖镇、长乐镇、三界镇3个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平均达到70%以上,单个达到60%以上;到2018年,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稳定在85%左右。(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完成嵊新污水处理厂污泥烘干焚烧(400吨/日)技改等项目,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全面完成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治理。2016年,全市规划保留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全面完成2019年及以后实施拆迁的规划非保留村生活污水临时性治理。(牵头单位:市农办)
  全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服务主体、县乡村户各司其职“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到2020年,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75万头左右,家禽饲养量控制在2000万只以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美丽生态牧场,创建一批标准化示范养殖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面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340万亩次;推广商品有机肥8万吨,病虫害统防统治90万亩,绿色防控融合应用面积72万亩,减少不合理化肥用量2200吨、农药用量630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全面实行河蚌网箱围栏“禁养”。2016年,市区非封闭性水域全面禁止新承包河蚌网箱围栏养殖,越城区行政区域完成非封闭性水域河蚌网箱围栏养殖设施清理。到2017年,全面清除市区非封闭性水域禁养区河蚌网箱围栏养殖设施,全面推广“洁水养殖”。到2017年,甲鱼温室大棚养殖面积控制在200亩以下,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控制在7万亩以下,全部实现养殖尾水处理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8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六)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内河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上岸工作。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淘汰落后老旧船型。积极鼓励符合规定补贴条件的京杭运河过闸小吨位船舶和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单壳化学品船、油船拆解或改造,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运输船舶改造、拆解。(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治理。已建成的船舶油污水接收点项目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项目确保正常投入运行。配合省港航局做好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动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建设方案,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点全面覆盖内河运输船舶的运行区域。切实加强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七)优化空间布局
  严格按照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编制绍兴市生产力布局规划,强化环境功能区划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印染化工产业集聚,相应调整热电行业布局;实施“退二进三”、“优二兴二”,对建成区内已建的污染严重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和关停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八)调整产业结构
  全面推进印染行业优化提升发展。围绕打造“绿色高端、世界领先”目标,坚持“提质、集聚、严管”总方针,突出能耗和排污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重手段,全面推进全市印染行业提档升级,对集聚区实施区域容量研究、总量控制,明确搬迁入园企业产能规模、设备与产品档次的准入门槛,严格要求按照最新标准开展建设。到2017年,力争完成所有印染企业向集聚区搬迁集聚或就地整治提升,产值超10亿元的印染企业达到20家以上,新增1—2家印染上市企业;到2020年,力争培育5家产值超50亿元印染龙头骨干企业,打响绍兴印染上市板块品牌。(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消防绍兴市支队)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落后产能淘汰指导目录,坚决关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及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产能。省定标准基础上,适时修订地方性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严格环境准入。继续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公众“两评结合”的新型环境准入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牵头单位:水环境承载能力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水资源方面由市水利局牵头,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九)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以园区循环化改造为重点,推广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诸暨经济开发区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等经验,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大力发展现代环保装备业,做好上虞、新昌省绿色安全制造等示范区试点工作。扎实开展绍兴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集中处理。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启动建设一批废旧纺织品、汽车轮胎、矿渣、建筑泥浆与垃圾、工程渣土等回收利用平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全部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大力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和生态循环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完善种养业布局和农业资源利用循环体系,加快形成有绍兴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十)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加强“三条红线”管理,实施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15亿立方以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社会)创建,深入实施“雨水收集利用、改造器具、一户一表、节水型载体创建、农业节水改造、工业节水改造”六大工程。(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5%和18%。6个区、县(市)全面创建成为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区、县(市)创建覆盖率达到三分之二。(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机关事务局)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建管局〉)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旅游集团)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快推进灌区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一高四小”工程建设,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21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7万亩,现代农业园区灌溉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区、县(市)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18年,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各区、县(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可实施区域水源保护区生态防护带外围的铁丝网隔离工作。全面实施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
  加快推进曹娥江应急备用水厂等分质供水工程建设,实现工业集中供水,置换饮用水优质水源,实现优质水源供需平衡,全面构建“一源一备”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加快推进古城内河畅流提升工程和柯桥城区、袍江马海片区、滨海新城片区等引水活水工程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修复河湖水生态环境。统筹规划、科学推进支流汊港、断头河浜整治,促进水体流动,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曹娥江(牵头单位:市水利局)、浦阳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曹娥江、浦阳江、鉴湖江和绍虞平原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
  巩固提升“清三河”工作。深入开展“清三河”查找补齐短板行动,切实落实“河长制”管理,建立完善定期不定期抽测复查机制,巩固治理成效。(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实施河湖清淤(污)行动计划,到2020年,平原河网淤积严重的河道实现轮疏一遍,消除河道内源污染。全面推广河道淤泥固化处理技术,2016年,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满足本区域需求能力的河道淤泥固化处理中心,妥善处置河道淤泥,严防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对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全面消除V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浙江省劣V类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市控及以上V类、劣V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公布V类、劣V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城办)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综合保护和治理,大力推进汤浦水库、陈蔡水库、南山水库、长诏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十五)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
  (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农业局)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
  (十七)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全面推进“两江十湖”生态建设。完成上虞区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工程、嵊州市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和浦阳江独流入海二期项目建设,曹娥江、浦阳江两大流域生态带功能有效体现;加快推进“十湖”整治及连通河道建设,十大湖泊生态、景观功能全面发挥。(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全面推进河道水域生态示范建设。完成柯桥南部山区小流域、诸暨五泄江和凰桐江小流域、嵊州长乐江上游小流域、新昌左于江和新民江小流域等综合治理,成片连村推进1000公里河道沟渠综合治理,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打造水清、面净、流畅、岸绿、景美的生态休闲示范河流。(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加强水系源头等地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旅游集团)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软硬件配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要进行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并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十九)完善地方法规
  落实《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制度,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快出台符合改善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集团)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点打击环境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违法行为。按最高限额处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形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一律停产整治1个月以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环保局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中级法院)
  加强司法联动,强化基层治理。健全环保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环保司法联动,实行环保、公检法等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无缝衔接的联合办案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以“网格化为基础、精细化为手段、项目化为载体、协作化为动力、科技化为保障”为主要内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市初步建立四级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具有绍兴地方特色的“政府主导、村推镇聘、部门指导、公众参与、企业自律”网格化管理模式。通过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及时掌握区域环境现状,实施不间断、全方位、立体化的环境监管,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监察局)
  (二十一)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地表水自动监测能力水平,2016年交接断面、鉴湖和运河等重要水体新建2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在市对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水质考核的基础上,市环保局统一开展全市乡镇(街道)地表水断面监测工作,制定《绍兴市乡镇(街道)水质监测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指标的基层政府生态环保工作考核体系,监测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完成柯桥区平水江水库、新昌县钦寸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4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覆盖监测;完善诸暨市等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监控系统,将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配足配强各级环境执法监管队伍。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通过“智慧环保”建设,实现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移动执法系统、典型案例库系统、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环境应急和信访预警平台等执法监管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二)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
  (二十三)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加强水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按照《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预算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对各类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整合,持续加大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投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二十四)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
  推进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联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绍兴银监分局)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设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绍兴银监分局)
  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加大对江河源头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补偿力度,支持开展不同区域、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继续完善汤浦水库“十三五”生态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五)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攻关研发关键技术。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实施环保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突破印染、化工等绍兴特色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全面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十六)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的转化应用。全面强化地方环保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提高环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环保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十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积极培育环保领域科技型企业,引导环保科技企业以“五水共治”为契机,积极参与环保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培育一批科技型、创新型环保企业,加快推进全市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持续带动全市环保产业提升。建立有效的财政扶持机制,促进节能环保低碳技术及产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环保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环保服务业试点,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鼓励诸暨现代环保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环保产业创新改造,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的环保服务集聚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
  九、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八)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
  明确水质保护目标,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断面要制定达标(保持、稳定)方案,其他重要断面也要制定达标(保持、稳定)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二十九)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市)农办、发改、经信、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水利、农业、旅游、城管执法、治水办等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水城办、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集团)
  落实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水陆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十)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巡查、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各地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报市水城办备案。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作为全省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试点地市,按照试点工作方案逐步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重新定位和设计排污许可证,强化市、县二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使其成为政府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信息公开力度和公众的环保监督能力,推进市、县、开发区基本账户制度落实,对企业实行“一证”管到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通过“智慧环保”建设,建立风险源应急管理系统,通过整合各部门信息,加强环境突发事故应对能力。全面调查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办)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按照《绍兴市水质考核制度》(绍市委办发〔2016〕40号)要求,全面实施曹娥江中上游流域、绍虞平原地区、浦阳江和壶源江流域考核,促进全市地表水质量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每年对各区、县(市)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挂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水城办)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定期公布各区、县(市)及乡镇(街道)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各区、县(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探索重金属相关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
  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质监局要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深入推广“绍兴河长”微信公众平台和微信“随手拍”等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牵头单位:市水城办)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培育多元的社会参与主体,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和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积极培育绿色媒体网络,支持媒体开展环保公益、先锋评选等环保宣传活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教育培训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
  建立企业护水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企业门前河道“三包”制度。大力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护水、爱水”行动。倡导绿色消费风尚,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水城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
  附件:1.“水十条”考核断面省要求水质目标清单表
  2.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
  3.县级以上及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表
  4.绍兴市控制单元划分表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 京政办发[2016] 2016/1/29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金政发[2016]64 2016/12/2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26号 2015/7/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 晋政办发[2016] 2016/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 吉政办发[2015] 2015/12/29
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12届第70 2018/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 琼府[2015]111号 2015/12/2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6]1号 2016/2/15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地区[201 2014/1/14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衢政发[2016]52 2016/10/27